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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隐朱元璋整本免費》第3章(第2頁)

“威——武——!”

兩排衙役,手裡的水火棍在地面上敲打,發出瘆人的碰撞聲。

宋隐驚堂木一拍。

“堂下何人,狀告何事?”

公堂内,剛剛被打死的人蓋着一塊白布。

他的母親楊氏跪在地上,愣愣的一言不發。

“大人,賭坊外發生鬥毆,刁民王小六不幸身亡!”

捕快迅速的将案情說明一遍。

“楊氏,捕快所說案情是否屬實,可有錯誤?”

宋隐高聲問道。

“句句屬實。”

楊氏似乎吓了一跳,趕忙答道。

朱元璋目中寒光一閃。

好一個鬥毆!

好一句刁民!

捕快言簡意赅,真實的描繪了剛才賭坊打手打死王小六的事實,看似沒問題。

但幾個關鍵性詞句一換,卻讓案件性質大大不同。

大明律:緻人身亡,主犯當斬,從犯絞刑,參與謀劃者杖刑一百,流放三千裡!

賭坊動手打死王小六的,應當處斬。

在一旁幫忙助威的打手,吊死!

賭坊的老闆,要打一百棍,然後流放!

如果換成鬥毆,後果遠遠沒有如此嚴重。

案件還未審判,先給王小六定性成刁民!

分明是捕快和縣令狼狽為奸,欺負百姓不懂律例,不懂刑名用詞!

果然。

“王小六在賭坊挑釁滋事,與賭坊工作人員發生沖突,鬥毆身亡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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